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雷某丙,花名雷某甲,绰号沉浮,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因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5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雷某丙伙同同案人雷某丁、雷某戊、唐某某(均已判决)到广州市**街**号仓库,撬锁入内,盗得被害人周某某的重1820公斤的百合、重600公斤的剑花(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41120元)。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8000元。
2、2005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雷某丙伙同同案人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唐某某(均已判决)、周某乙(另案处理),到广州市荔湾区**路**号茶叶仓库,撬锁入内,共盗得被害人张某某存放在仓库里的普洱茶128件(8562熟饼1680片、“春露”青饼6804片,价值人民币191268元)。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8万多元。
三、2005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雷某丙伙同同案人雷某丁(已判决)、周某乙(另案处理),到广州市荔湾区葵蓬广东省**公司**号仓库, 撬锁入内,共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普洱茶32件(布朗“特制”青饼1008片、7572熟饼1260片、7542熟饼熟饼420片,价值人民币138004元)。
四、2005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雷某丙伙同同案人雷某丁(已判决)、周某乙(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到广州市荔湾区**大街**号广东省佛山食品进出口公司南**号仓库二楼,撬锁入内,共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重462公斤的白术、巴戟100盒(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2626元)。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雷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丙目无国法,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丙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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