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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雷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经营淘宝店,住苏州市相城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城县**乡**村**组)。被告人雷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雷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雷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苏州市相城区**家园其租住地经营淘宝店,其以支付刷单金额1%佣金的方式,通过刷单微信群骗取居住在苏州市吴某某**镇的张某某等82人为其淘宝店刷单,在刷单资金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到其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后,其编造虚假的事由,拒不返还刷单资金。同期,被告人雷某将上述刷单资金归还信用卡、个人借款、花呗借款等。

案发后,公安依法冻结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内赃款;犯罪嫌疑人雷某家属代替退出赃款共计2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银行卡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高某某、邓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从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交易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秀萍

2020年3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雷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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