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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雷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17号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同年3月19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同年12月27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9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4日至8月16日、自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6日至2月27日,被告人雷某和吸毒人员王某甲共同出资在黄石市**酒店开房。期间,雷某王某甲王某乙信某某曹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四人均在客房内吸食。

(1)2019年2月27日,在黄石市**酒店****房间,雷某以每颗50元贩卖给王某甲5颗麻古及一小袋冰毒(约0.2克),收取毒资300元,王某甲在房间内吸食。

(2)2019年2月26日,在黄石市**酒店****房间,雷某以每颗50元贩卖给易某某6颗麻古,当晚易某某在黄石市**快捷酒店交给信某某信某某雷某某毒资人民币300元。次日,在黄石市**酒店****房间,雷某贩卖给信某某毒品麻古4颗,每颗50元,信某某雷某毒资人民币200元,信某某在房间内吸食。

(3)2019年2月26日,在黄石市**酒店****房间内,雷某以每颗50元贩卖给王某乙毒品麻古6颗,王某乙支付宝向雷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人民币300元,王某乙在房间内吸食。次日16时许,在黄石市**酒店****房间,雷某以每颗50元贩卖给王某乙麻古4颗,每颗50元,王某乙付给雷某毒资现金人民币200元,其在房间内吸食。

(4)2019年2月26日下午,在黄石市**酒店****房间,雷某以每颗50元贩卖给曹某某2颗麻古和50元的冰毒,曹某某欠给雷某毒资150元,曹某某在房间内吸食。

2、2017年1月至2月28日间,被告人雷某黄石市**酒店内,多次向邵某某程某某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

(1)2017年1月25日9时许,程某某邵某某各出200元,共400元钱,由邵某某用其本人支付宝向雷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400元,随后程某某邵某某一起到**酒店,雷某将5颗麻古和少许冰毒交给程某某程某某邵某某彭某某三人在西塞山区**湾一破房子内吸食。

(2)2017年2月21日19时许,邵某某程某某彭某某三人各出100元,共300元,由邵某某用支付宝向雷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300元,程某某到**酒店找雷某某拿到4颗麻古和少许冰毒。程某某返回西塞山区**宾馆与在宾馆内等候的邵某某彭某某一起吸食。

(3)2017年2月22日15时许,邵某某程某某彭某某三人各出100元,共300元,由邵某某用支付宝向雷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300元,程某某去**酒店找雷某某拿到4颗麻古和少许冰毒,后邵某某程某某彭某某三人在西塞山区**宾馆内一起吸食。

(4)2017年2月22日17时许,邵某某在西塞山区*****网吧上网时,接到程某某电话,程某某邵某某雷某转账200元购买毒品,邵某某用支付宝向雷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200元,程某某去找雷某拿的毒品。

(5)2017年2月22时许,邵某某从**网吧上网回到**宾馆所开的房间内,看到程某某刚买的毒品还剩一点,邵某某提议再买一点毒品,随即邵某某用支付宝向雷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700元,后邵某某一个人到**酒店在雷某处拿到9颗麻古和一些毒品冰毒返回**宾馆所开的房间内,邵某某程某某彭某某三人一起吸食。

(6)2017年2月25日13时,程某某彭某某邵某某各出100元,邵某某用支付宝向雷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300元,程某某到**酒店找雷某拿到4颗麻古和少许冰毒,返回黄石市**宾馆三人一起吸食。

(7)2017年2月27日20时,程某某彭某某邵某某各出100元,邵某某用支付宝向雷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300元,邵某某程某某一起到**酒店****房间,雷某在门缝内将包好的3颗麻古和少许冰毒递给邵某某邵某某程某某返回黄石市**宾馆程某某彭某某邵某某三人在宾馆内吸食。

(8)2017年2月28日15时许,邵某某用支付宝向雷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200元,程某某到**酒店找雷某拿到3颗麻古和少许冰毒回到**宾馆与邵某某彭某某三人一起吸食。

3、2019年2月20日至27日间,被告人雷某二次向柯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颗,收取毒资1000元。

(1)2019年2月20日左右,柯某某联系雷某欲购买1000元钱20颗麻古,两人约好在黄石市**酒店楼下见面。见面后,柯某某付给雷某毒资现金人民币1000元,雷某贩卖柯某某10颗麻古,欠柯某某10颗麻古。

(2)2019年2月27日,柯某某打电话给雷某要剩下的10颗麻古,雷某将5颗麻古用卫生纸包好放在**酒店**楼走廊服务台电话下,并告知柯某某自行去拿,柯某某在**酒店**楼走廊服务台电话下拿到放置于此的5颗麻古(雷某尚欠柯某某5颗麻古)。柯某某离开**酒店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在柯某某身上搜查出麻古6颗。

4、2019年2月27日21时许,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民警在黄石市**酒店抓获被告人雷某及吸毒人员柯某某,当场在****房间内搜查出毒品麻古疑似物24颗及毒品冰毒疑似物3小袋,当场在柯某某身上搜查出毒品麻古疑似物6颗。经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鉴定,被告人雷某持有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净重1.41克,毒品麻古疑似物净重2.22克。经黄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鉴定,被告人雷某贩卖给柯某某的毒品麻古疑似物0.56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柯某某信某某曹某某易某某邵某某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鉴定报告、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的物品、银行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弁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向东

2019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视频光盘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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