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乡**村**号。2016年7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何某甲(已判决)、何某乙(已判决)在进某某三里乡雷家村宋家自然村的一民房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供人赌博,从中收取“斗子钱”牟利。2018年11月15日,进某某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民警查获该赌场。经查,在该赌场参赌人员累计达六十余人。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被进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丙、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雷某某、陈某乙、胡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及同案人何某乙、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参赌人员达60余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助理:付辉辉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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