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温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0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号,住成都市郫都区****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凌晨4时至2020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经共谋先后在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富和苑小区8栋4单元、花土E区15栋、富和苑小区7栋4单元、富和苑小区20栋2单元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斜口钳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闫某某、何某某、段某某、王某某停放在上列地点的棕色“奇蕾”牌、蓝色“倍特”牌、黑色“倍特”牌、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各一辆。经鉴定,蓝色“倍特”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黑色“倍特”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77元;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237元。
另查明,2020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在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凤凰街105号“悠渡网咖”楼下,被告人雷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斜口钳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电动自行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成钢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羁押在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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