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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诉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街道**。2006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雷某甲携带一把镊子,驾驶电动车窜至汕头市区多个地点,采用步行靠近被害人的方式,多次扒窃被害人放置在衣袋中的手机。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1日7时多,被告人雷某甲窜至汕头市金平区**新乡后横**号附近巷子,步行靠近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黄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衣袋中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牌Y83A手机(红色、全网通版)价值人民币1140元。

2、2019年1月1日8时多,被告人雷某甲窜至汕头市金平区**路**号附近,步行靠近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杨某甲,将被害人杨某甲放置在衣袋中的一部小米牌手机盗走。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小米牌MDE2手机(小米5X、玫瑰金、4G+5G)价值人民币936元。

3、2019年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雷某甲窜至汕头市龙湖区**街市场附近,步行靠近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杨某乙,将被害人杨某乙放置在衣袋中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牌R17手机(PBEM00、紫色、 8G+128G)价值人民币2920元。

2019年1月1日11时许,民警在汕头市龙湖区**街***号附近抓获被告人雷某甲,当场并缴获上述被盗手机及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5部、不锈钢夹子1把、电动车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材料;

3.被害人杨某乙、黄某某、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雷某甲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锐波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卷宗3册,光盘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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