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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05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5********,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四川省乐某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乐某某**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7日被资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被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4月3日被资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于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乐某某孔雀乡精忠庙村8组胡某某院坝内盗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世纪风”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一辆。经乐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108元。

另查明,被告人雷某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23日,乐某某公安局扣押雷某某人民币1800元(其中100元系假币,被依法没收),“世纪风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一辆。同年5月11日,乐某某公安局将扣押的“世纪风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发还被害人杨某某,于同月19日将人民币1700元返还被告人亲属雷某某。被告人雷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雷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购车发票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亲属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鸿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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