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地桂阳县**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9日至10月18日、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2020年1月18日至2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雷某某在“顺发”赌博网站注册账号“leiwenjuan5”,登录该网站的“重庆时时彩”、“北京赛车”进行赌博,将积蓄输光后,雷某某以做服装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或合伙做生意为由,向周某某、殷某某、肖某某、唐某甲、唐某乙、付某某、廖某乙、李某乙、谢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借钱,随后将借款转入杨某某、李某戊等赌博网站账户进行赌博,至案发时共欠周某某、殷某某、肖某某、唐某甲、唐某乙、付某某、廖某乙、李某乙、谢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11人2519300元。因无力偿还借款,雷某某逃匿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并化名“刘小林”在拉萨市**饭店务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临时寄押证明、抓获经过、借条、银行交易记录、借款合同、微信截图、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李某甲、廖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殷某某、唐某甲、肖某某、唐某乙、付某某、廖某乙、谢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书华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