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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诈骗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5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向被害人廖某某谎称其在四川省委办公厅等地方工作过,有很多关系,能帮助廖某某的侄儿子胡某某调到四川省电力公司工作,取得了廖某某的信任。2018年10月1日,雷某某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二江路一段259号江南茶楼包间内,收取廖某某现金9万元,并出具了收条,承诺一个月内将胡某某调到四川省电力公司上班。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廖某某多次询问雷某某关于工作调动的进度,雷某某以调令没下来、领导出差等理由欺骗廖某某,并将诈骗所得9万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良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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