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687号
被告人雷洽富,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5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台山,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路**号**楼。
2017年8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洽富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雷洽富提供广州市越某某**路**号**楼房间并提供赌具给他人赌博,从中“抽水”。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雷洽富再次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楼房间开设赌场,被警察检查,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6名(已作行政处罚),现场缴获赌具麻将机一台、麻将牌一副及扑克牌一副、赌资共人民币6035元,被告人雷洽富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l日,被告人雷洽富到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北京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赌具麻将机照片等物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等书证,证人庞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雷洽富供述,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光碟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洽富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雷洽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洽富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雷洽富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光盘27张。
3. 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4. 现场缴获的赌具麻将机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