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四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321969********,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人,大专文化,现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曾任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以下简称华西大学,已判决)集资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执行拘留,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被告人王明亮(已判决)接任华西大学校长。2005年8月,因学校经营缺少资金,王明亮与“封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后“封某某”组建融资团队,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华西大学投资助学、教育扶贫的办学理念,带领有投资意向的群众到华西大学校区参观考察,承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回报,与集资群众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合同到期后,华西大学向集资参与人返还借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2006年8月,“封某某”离开华西大学融资团队后,王明亮成立华西大学对外联络办公室继续负责相关集资事项。
经鉴定,2007年初至2014年初,华西大学共与14931人签订《合作助学协议书》,累计合同金额466,349.8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238,034.11万元,退还集资参与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8,724.31万元,支付集资业务员提成款68,623.34万元,未返还集资参与人借款109,309.80万元。其中:
被告人雷某某2011年至2014年担任华西大学集资业务员期间,共向196名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累计合同金额3413.4万元,并以打收(领)条的方式领取业务员提成及集资参与人奖励返点共计38361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的户籍证明;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3、证人王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条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社会公众,采取还本付息的方式,帮助华西大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琦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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