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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1********,畲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乡**村**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3时左右,被告人雷某某来到福州市晋安区**庄**号**楼**处,利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一部红色雅迪电动车电门锁并盗走,后骑至福州市仓山区高湖村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所获赃款用于个人挥霍。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821元。

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抓获被告人雷某某,并在该小区**梯**楼架空层处查获被告人雷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4把螺丝刀与1个套筒)及作案时使用的衣物(黑色T恤短袖、黑色鸭舌帽、墨镜、口罩)。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罪犯档案资料、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榕价认扣[2019]891号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曾因盗窃被判过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8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发德

代理检察员:陈心怡

2020年1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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