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26号
被告人雷建华,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2019年8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雷建华组织卖淫,赵某某、祝某乙、祝某甲、王某某、陈某某协助组织卖淫,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至7日,被告人雷建华、许某某合伙在西安市雁塔区**园**号楼**室、5号楼908室、7号楼1309室成立卖淫场所,并从中抽取提成,雷建华私下给陈某某分红,该组织雇佣祝某乙、祝某甲、赵某某在微信群回复嫖客信息,陈某某、王某某负责接待嫖客,招募卖淫女马某某、牟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为客人提供性服务。2019年8月7日雷建华、陈某某、王某某、祝某甲被抓获,同年8月26日,许某某、祝某乙、赵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领条、住房登记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监控图片等;
2.证人邵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路某某、刘某某、杨某甲、祝某丙、许某某、杨某乙、马某某、牟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建华、许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祝某甲、赵某某、祝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建华、许某某组织他人卖淫,陈某某、王某某、祝某甲、赵某某、祝某乙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雷建华、许某某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对陈某某、王某某、祝某甲、赵某某、祝某乙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因本案七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许某某、祝某乙、赵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雷建华五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许某某四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陈某某两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王某某、祝某甲一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祝某乙、赵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雷建华、许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祝某甲、赵某某、祝某乙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4.涉案手机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