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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贩卖毒品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2000年8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惠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雷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潘某某、曾某某。2019年1月15日、1月31日、3月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惠阳区**镇**马路边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潘某某,微信分别收取毒资500元、260元、200元;2019年2月25日、2月27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惠阳区**镇高速路口马路边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曾某某,微信分别收取毒资600元、400元。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雷某某于惠阳区**镇**村村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19年5月30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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