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2000年8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惠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雷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潘某某、曾某某。2019年1月15日、1月31日、3月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惠阳区**镇**马路边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潘某某,微信分别收取毒资500元、260元、200元;2019年2月25日、2月27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惠阳区**镇高速路口马路边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曾某某,微信分别收取毒资600元、400元。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雷某某于惠阳区**镇**村村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19年5月30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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