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雷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花溪区**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雷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决)、袁某某(已判决)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蹿至清镇市巢凤社区茶马古镇南区工地,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易某某堆放在工地上的扣件300个秘密盗走。经清镇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估价认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磊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鉴定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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