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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6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66********,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2000年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1月、2018年8月、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个月和十个月,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盗窃,于20208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9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窜至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地自地城2期工地宿舍,趁工人宿舍未锁门,偷溜进工人宿舍,在工地门口的宿舍盗窃被害人张某甲一部黑色vivo Y66L手机,在工人7号宿舍盗窃被害人江某某一部黑色华为nova5手机,在工人10号宿舍盗窃被害人谢某某一部蓝色vivoX23手机。后雷某某又来到工人张某乙所在宿舍准备继续作案,被张某乙发现并报警,雷某某趁张某乙不备逃跑,后被大渡口区金科集美阳光保安郭某某和民警一起抓获。经鉴定,被盗nova5手机价值850元,vivoX23手机价值686元,vivoY66L手机价值262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将盗窃的手机全部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作案工具笔录及被盗物证照片;

2户口页、刑事判决书、估价结论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郭某某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谢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被告人雷某某犯罪所使用的工具系作案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莎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共98页。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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