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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贩卖毒品、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10221976********,曾用名雷某某,197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职业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现住宜章县**镇**村**栋**号,非××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雷某某2013年09月09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强制戒毒。2014年09月02日,因吸毒被宜章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5年01月09日,因1.6好声音ktv香烟被盗案,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03月13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强制戒毒。2015年5月25日,因盗窃罪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5月12日,因吸毒被宜章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6年08月13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强制戒毒。2016年09月01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强制戒毒。2016年09月27日,因盗窃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6年11月07日,因盗窃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06月08日,因邓某某家被盗案,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6日,因谭某某家中被盗案,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01月16日,因吸毒被宜章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20年06月22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9月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1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3月份一天中午,雷某某在宜章县**镇**街**处,将约0.1克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龙某某。

二、盗窃罪

1、2016年11月2日,雷某某在宜章县**镇**家属楼**楼肖某某住室盗窃一包软中华香烟被当场抓获。

2、2017年4月27日,雷某某在宜章县**镇**市场**楼邓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余元被当场抓获。

3、2017年10月31日,雷某某在宜章县**镇**路老哨卡对面一钢材店内一栋居民房3楼谭某某家盗窃仿制苹果手机一台、现金3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邓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还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雷某某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雷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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