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雷啟棠,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啟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冯卫文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雷啟棠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雷啟棠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雷啟棠多次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4月28日,李某某与雷啟棠联系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后雷啟棠在鹤山市**街道**小区附近向李某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并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毒资人民币(下同)1000元。
2、5月9日、5月11日、5月16日,雷啟棠通过同样的方式分别向李某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并分别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毒资1000元、600元、600元。
3、5月19日,李某某与雷啟棠联系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20小包。后雷啟棠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0小包,并驾驶粤J****U小型汽车从台山市出发前往鹤山市与李某某交易,行驶至**高速出口附近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上述小车内缴获甲基苯丙胺20小包(经称量,共净重10.36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啟棠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啟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雷啟棠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雷啟棠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玲
2020年9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雷啟棠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4.扣押、称量、微信聊天记录录屏等光盘四张,随案移送;扣押被告人雷啟棠的苹果手机一台(随案移送),吸管一包、锡纸三盒、粤J****U小型汽车一台、车钥匙一条、行驶证一本(均暂扣于鹤山市公安局),建议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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