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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泸县**镇**村**组**号自己房屋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和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3颗(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少许; 

2、2019年12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上述自家房屋楼下以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4颗(约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少许;

2019年12月5日14时许,侦查人员在泸县**镇**村**组**号雷某某住宅内将雷某某、张某某抓获,并依法对雷某某住宅进行搜查,在住房电视柜上方抽屉和衣柜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4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7克以及用于吸食毒品的玻璃瓶1个、电子称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1.8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卷宗2册,散页材料3页,光盘5袋;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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