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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王某甲等涉嫌非法经营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公诉刑诉〔2018〕132号

被告人雷某,男,****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045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区,住达州市通川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8年2月2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日,经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08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区,住达州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1年11月14日因犯假冒注册商品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经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045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区,住达州市**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2月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日经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00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区,住达州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2月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日经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05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区,住达州市**区***街**号附**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2月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3月1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王某甲、潘某某、雷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2日,雷某从上家购得一批假烟后,安排潘某某、雷某某接货,在雷某的指使下,潘某某雇佣蒋某某驾驶川0115106货车在达川区石家湾接到假烟,蒋某某在接到假烟后在达川区铁山隧道出口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从蒋某某驾驶的川0115106货车内查获紫云烟10O0条、软玉溪750条、软云烟150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07000元。后在随车警察的跟随下,蒋某某驾驶该川0115106货车前往达川区南外二号干道处与收货的潘某某接头,在南外二号干道处蒋某某看到驾驶三轮摩托车准备收货的潘某某后,蒋某某双手上举,装作伸了个懒腰,同时向外挥手,示意潘某某离开,潘某某看到蒋某某的手势后,立即驾驶三轮摩托车从蒋某某驾驶的货车前面离开,随后潘某某在不远处被警察抓获。

2、2018年2月2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抓获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雷某某,根据潘某某、雷某某的交代,其受雇于雷某从事假烟运送工作,并交代雷某在经开区斌郎木瓜村1组8号和通川区北外镇高速旁雷某某弟弟家用于存放假烟的仓库,执法人员现场从经开区斌郎乡木瓜村1组8号房内查获紫云烟250条、红塔山经典一百225条、硬中华199条、和天下15条、1916黄鹤楼15条、南京雨花石15条、南京九五至尊15条,从通川区北外镇雷某某弟弟家查获紫云烟400条、红塔山经典一百150条、硬中华50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79950元。

3、2018年1月23日,潘某某、雷某某在雷某的安排下,驾驶雷某某的汽车从经开区斌郎乡木瓜村1组8号库房内运出1件(50条)硬中华,在通川区怡景湾处送至雷某的下家万某某,后万某某将这1件中华烟存放在其朋友黎某某家中,执法人员现场从黎某某家中查获硬中华烟1件,涉案金额25000元。

4、2018年1月23日,潘某某、雷某某在雷某的安排下,驾驶雷某某的汽车从通川区北外镇雷某某弟弟家库房内运出2件(100条)硬中华,在达川区南外镇汽车站旁邮局附近送至雷某的下家,涉案金额50000元。

5、2018年1月,潘某某在雷某的安排下,驾驶三轮车从库房内运出1件(50条)硬中华,将这件中华烟送至达川区南外镇汽车站旁邮局附近雷某的下家,涉案金额25O00元。

6、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潘某某在雷某的安排下,驾驶三轮车从库房运出1件(50条)紫云烟、1件(50条)红塔山经典一百,送至通川区西外御景上城附近雷某的下家,涉案金额10000元。

7、2017年10月中旬,王某甲联系好下家孙某某之后,从雷某处购买5条紫云烟、5条红塔山经典一百后,将10条假烟在通川区马蹄街孙某某的门市卖给孙某某,涉案金额1000元。

8、2017年10月底,王某甲联系好下家孙某某之后,从雷某处购买一件(50条)紫云烟、一件(50条)红塔山经典一百,雷某、王某甲安排潘某某将一件紫云烟1一件红塔山经典一百送至通川区马蹄街孙某某的烟门市上,涉案金额10000元。

9、2018年1月19日,王某甲联系好下家孙某某之后,从雷某处购买7件(350条)紫云烟、3件(150条)红塔山经典一百,后雷某、王某甲安排潘某某将10件假烟送至孙某某位于通川区五七师部旁的仓库,涉案金额50000元。

10、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王某甲联系好下家郝某某之后,先后从雷某处购买软玉溪30条、紫云烟31条、红塔上经典一百30条、软云烟5条,后王某甲在通川区新建巷将96条假烟卖给郝某某,涉案金额14150元。

11、2018年1月26日,王某甲联系好下家李某某之后,从雷某处购买一件(50条)紫云烟,雷某、王某甲安排潘某某将一件紫云烟送至李某某位于通川区西圣寺路37号的烟门市上,涉案金额2750元。

12、2O17年12月至2O18年1月期间,王某甲联系好下家黎某某之后,先后从雷某处购买10条软玉溪、5条硬中华,后王某甲将假烟在通川区北外丽水翠苑附近卖给黎某某,涉案金额120O元。

13、2017年12月,王某甲在联系好下家王某乙之后,从雷某处购买5条硬中华,后王某甲将假烟在通川区小红旗桥王某乙的烟门市上卖给王某乙,涉案金额1400元。

14、2018年1月中旬,雷某通过上家从河南郑州购买一批假烟,通过大智物流将假烟从郑州发往达州,并留下雷某某的手机号码为收货电话,2018年2月3日,执法人员从经开区物流港内大智物流查获硬中华350条、红塔山经典一百50条,涉案金额1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烟草专卖许可证查询结果等书证;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某、郝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雷某、王某甲、潘某某、雷某某、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潘某某、雷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雷某某在明知是假烟,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收货、运输假烟到仓库、发货送货到买家等等,系雷某的同案犯,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运送假烟的时候被当场查获,为获取酬劳,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潘某某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跃平

2018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王某甲、潘某某、雷某某现羁押在达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

3.侦查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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