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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诈骗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雷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4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现住址无极县**街**区**排**号,无极县东侯坊乡人民政府公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雷某利用其找人伪造的房产证和本人伪造的购房款收据作为抵押,分别与张某某、魏某某、崔某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共骗取三人借款共计99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之后于2014年12月底左右逃跑。经查,犯罪嫌疑人雷某已偿还魏红波利息6万元,偿还张某某利息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玲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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