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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冬冬盗窃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雷冬冬,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14日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16日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9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冬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7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雷冬冬伙同刘某甲(已判刑)窜至武冈市**市场**栋**单元**室门口,由雷冬冬望风,刘某甲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家中,正在屋内寻找财物时被刘某乙家的邻居发现,二人迅速逃离现场。

2.2019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雷冬冬伙同刘某甲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小区**栋**单元**室门口,由雷冬冬望风,刘某甲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500余元。

3.2019年9月5日16时12分许,被告人雷冬冬伙同刘某甲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小区**单元**室门口,由雷冬冬望风,刘某甲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刘某甲在屋内寻找财物时发现家中有人,二人迅速逃离现场。

4.2019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雷冬冬伙同刘某甲窜至洪江市**汽车站内*栋*单元**室门口,由雷冬冬望风,刘某甲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田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1100余元。

盗窃所得财物被二人共同开支掉。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雷冬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雷冬冬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

5.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冬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冬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冬冬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雷冬冬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雷冬冬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贤胜

检察官助理:周育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雷冬冬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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