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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杀人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住租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花园**栋**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雷某某企图用其女朋友即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从网上借钱,遭到黄某某拒绝,继而双方在共同租住的郴州市北湖区七星花园内发生争吵,被告人雷某某扬言不借钱就搞死黄某某。

当日22时许,黄某某的朋友雷某某、曹某某来到出租房后,黄某某提出分手并欲搬离二人共同租住的房屋,并收拾行李后提着行李箱与其两位朋友下楼,被告人雷某某见挽留未果,便从客厅桌上拿了一把美工刀尾随至租房楼下,突然冲上去用左手勒住黄某某脖子,右手用美工刀朝其脖子割了一刀,并将其压倒在地,但被黄某某的朋友迅速拉开。被告人雷某某又追上逃跑的黄某某并将其压倒在地,用美工刀将其手臂划伤。被告人雷某某又被黄某某的朋友迅速制伏并报警。

经郴州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伤情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人身检查笔录、作案工具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曹某某、雷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现场监控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胜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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