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雷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69********,畲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共浙江省平阳县委**委、**部**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家园**。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温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洪涛、黄雄雄,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雷某利用担任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政府**主任、中共苍南县委**委、苍南县人民政府**长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苏某某、孙某某、林某甲、欧某某等人财物共计682.2万元(人民币,下同),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8年至2009年期间,浙江**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为其企业在企业改制、资质升级等事项,向时任苍南县人民政府**主任的被告人雷某请托,被告人雷某向相关职能部门打招呼予以关照。苏某某为了表示感谢,并为继续得到雷某的关照和支持,于2010年1月份,在苍南国际大酒店送其现金20万元,被告人雷某予以收受。
2.2011年12月,苍南县**酒店有限公司因消防安全问题,多次被苍南县公安消防大队处罚,该酒店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找到时任中共苍南县委**委、苍南县**长的被告人雷某帮忙,后被告人雷某向消防部门打招呼予以关照。孙某某为了表示感谢,并为继续得到雷某的关照和支持,于2012年春节期间,在被告人雷某家中送其现金5万元,被告人雷某予以收受。
3.2013年至2014年期间,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甲为其开发的位于苍南县**镇的**财富中心房地产项目规划调整事项,多次找时任中共苍南县委**委、**长(分管城建工作)的被告人雷某帮忙。在被告人雷某的沟通协调下,该项目规划调整事项在其参与决策的苍南县重大项目建设联席会议上通过。2013年11月22日,林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雷某的帮助,将现金500万元存入被告人雷某指定的亲属的银行账户,被告人雷某予以收受。
4.2014年1月,浙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某向时任中共苍南县委**委、苍南县**长的被告人雷某提出借款200万元,被告人雷某予以答应,并趁机提出月息9%的高额利息,欧某某为与被告人雷某拉好关系,以便日后向被告人雷某请托办事而予以答应。至2015年2月,欧某某向被告人雷某支付了157.2万元的非正常利息,被告人雷某予以收受。上述期间及之后,欧某某为其亲友涉嫌犯罪的处理、员工家属工作调动、亲友子女就学等事项向被告人雷某请托,被告人雷某均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予以关照。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雷某主动向前来调查的温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向监察部门提供查处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被告人雷某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68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职务证明材料、中共温州市纪委文件、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相关材料、苍南县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纪要、笔记本复印件、股金证、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及凭证、企业改制材料、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卡、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短信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检举情况说明、非税电子缴款回执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虞某某、王某某、欧某某、郑某某、林某丁、金某某、徐某某、施某某、林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自动向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晓东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赃款人民币682.2万元暂扣于本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