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雷某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被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军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于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雷某军在武汉市青山区**号**房内,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为卖淫女提供食宿,以每卖淫一次提成人民币30元的方式从中抽头牟利。2020年1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军在上述私房对面一**店旁,为卖淫女丁某某、张某某与嫖客许某某、刘某某卖淫嫖娼把风望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丁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军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军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新菊
检察官助理:陈 爽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军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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