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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住资阳区**村**组**号。因犯抢动罪于2001年被7月31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放火罪,于2014年8月4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0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窜至赫山区雄森国际小区11栋楼下寻找目标伺机盗窃,后发现郭某驾驶的湘******红色男式豪爵摩托车停放在楼下地坪,未拔摩托车钥匙离开。雷某某见四下无人注意,随即上前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同日19时许,雷某某将盗得的湘******摩托车骑至益阳市资阳区**附近,以500元的价格抵押给“益阳市**寄卖行”。经物价鉴定:雷某某盗得豪爵HJ125-30型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肆元(¥518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追回交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家属赔偿了益阳市**寄卖行老板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玲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7页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雷某某现场作案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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