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零深,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屯**号。2018年10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零深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零深驾驶1辆男装两轮摩托车,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雄狮东路附近、军田村永顺路路段,分别抢夺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OPPO牌手机各1台,并在抢夺被害人李某某手机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符合钝物作用,造成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右下第1牙部分缺损,属轻微伤。经价格认定,上述被抢手机价值共人民币3171元。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零深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零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2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零深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零深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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