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镇**村委**村**号。2013年9月23日因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零某某在其租住的番禺区沙头街沙头新村积南大街十三巷4号401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2月27日,民警在上址将共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零某某、李某某当场抓获,并从现场缴获吸毒工具锡纸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零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附:
1.被告人零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依法扣押的吸毒工具锡纸一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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