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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雪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0458,维吾尔族,专科毕业,职业:医生;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雪某某在朋友家喝酒,期间雪某某饮用白酒。次日早上10时10分左右,雪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N****号东风标致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东大街地区人民医院家属院行驶至苏杭小镇楼下火锅店与朋友聊天时又饮1瓶劲酒(一瓶250ml),于11时40分左右,雪某某从苏杭小镇行驶至规划二路时,追尾前方由乌某某驾驶的一辆黑色小型轿车,对方车主报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认定,雪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雪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14.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案发后,雪某某积极赔偿乌某某2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雪某某具有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春江

2020113

附:1.被告人雪某某联系电话:199**** ;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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