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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雪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雪某某,男性,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8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雪某某在其叔父雪某甲家与雪某甲、雪某乙饮酒后步行回家。19时许,雪某某驾驶其甘****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庆城县**镇街道,与前方同向王某某驾驶的甘****号小型越野客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3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雪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2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1月14日,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2020年1月17日,雪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协议,雪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修车费53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及取保候审、释放的相关文书材料、收押人员入所体检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照片,认罪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雪某甲、雪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雪某某的供述;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证明;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有关量刑制度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雪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亚男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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