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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雒某某盗窃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雒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雒某某进入武陟县**乡**村**街**号被害人程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将程某某卧室内床边的床头柜内的46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雒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雒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雒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峰涛

检察官助理:朱鑫花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雒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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