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雒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街**组,现住陕西省铜川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雒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雒某某结识被害人赵某某后,自称能够办理人寿保险的理财业务,2018年1月份,被告人雒某某为了能够骗取被害人信任,伪造了“富德生命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及相关凭证,并以此虚假保险单向被害人赵某某收取保费,被害人赵某某随后按照对方的要求,在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路西安银行柜台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给对方账户内转账10万元整。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雒某某以继续缴纳保费为由向被害人骗取现金,随后被害人先后6次给对方转账共计10万元整。被告人雒某某收到20万元后将其非法占有并供自己使用。此后在被害人的索要下,雒某某退给被害人赵某某6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
2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
4指认笔录;
5银行转账凭证及虚假保单复印件;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雒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易辰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雒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律师会见笔录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赵某某询问笔录叁页,微信转账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