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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雍样样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104号

被告人雍样样,男,1991****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被告人雍样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样样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9月4日二次将本案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2019年7月20日、10月4日侦查部门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6日、8月20日、11月4日,本案分别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雍样样在带被害人谭某某到各小贷公司高息借款过程中,以借款及收取好处费为名骗取谭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579910元。所骗钱款用于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4月5日至6月2日,被告人雍样样多次带被害人谭某某到南京市**路**号**广场**楼**公司向陈某甲借款175万元,谭某某借到钱后,雍样样多次以借钱为名,让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其96.8万元,在此期间雍样样通过微信转账给谭某某2万元。

2、2017年6月6日,为还陈某甲借款,雍样样带谭某某到“江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谭某某名下房产抵押借款,6月6日至15日,雍样样以收取辛苦费、好处费为名,让谭某某转账给其20.5万元。

3、2017年7月至10月,为还陈某甲等人借款,雍样样带谭某某到“*甲小额贷款公司”、“*乙小额贷款公司”等小贷公司借款,2017年7月7日至10月23日,雍样样以借款名义,让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给其92.15万元,在此期间雍样样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给谭某某49.459万元。

2017年12月9日,雍样样与谭某某及谭某某母亲签订还款协议,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7月17日,雍样样向谭某某母亲还款28.5万元,后未再还款,谭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雍样样在南京市浦口区万城汇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还款协议、授权委托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雍样样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检验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样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雍样样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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