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505号
被告人雍某甲(曾用名雍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雍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元。被告人雍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雍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王莉、被害人华某某、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雍某甲至天长市**路**巷巷口,乘隙窃得被害人华某某停放在此的绿源电动车1辆。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590元。
2020年8月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雍某甲至天长市**镇**社区“**”奶茶店门前,乘隙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爱玛电动车1辆及热风炉专业热电偶组件2支。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991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雍某甲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被盗热风炉专业热电偶组件已被追回发还;被告人雍某甲主动退赔1181元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雍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雍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伟礼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雍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庙**庄组**号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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