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雍某甲(曾用名雍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9********,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11月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7********,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系中共党员。
被告人姚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2********,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同年6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6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8********,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3********,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4********,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甲、姚某甲、姚某乙、王某某、李某乙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雍某甲、姚某甲、姚某乙、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雍某甲、姚某甲、姚某乙、李某甲预谋后,雇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等人在中牟县**镇**村东地沙岗内,利用铲车、后八轮等机械将该处的砂土盗走,后以44000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甲,后由被告人李某甲对外出售。经测量,被盗土方量为900 m³。经鉴定,被盗砂土价值为18元/ m³。经核算,被盗砂土总价值为人民币16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雍某甲、姚某甲、姚某乙共退赔44000元至
中牟县三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均已分别1700元、1600元至中牟县三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雍某甲、姚某甲、姚某乙于2020年4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甲于同年6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于同年6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雍某甲、姚某甲、姚某乙、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若干;2.证人唐某某、李某丙、李某丁、雍某丙等证言;3.被告人雍某甲、姚某甲、姚某乙、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郑州环球有限公司土方测量报告、河南省资质矿产勘查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岩矿测试中心检测报告、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雍某甲、姚某甲、姚某乙、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甲、姚某甲、姚某乙、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雍某甲、姚某甲、姚某乙、王某某、李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雍某甲、姚某甲、姚某乙、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雍某甲、姚某甲、姚某乙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刑罚;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艳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雍某甲现住中牟县**镇**村**号;被告人姚某甲现住中牟县**镇**村**号;被告人姚某乙现中牟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乙现住中牟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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