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4〕3号
被告人雍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洋县**镇**村**组。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雍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同时给本村村民张某某家续修二层楼房。二人在距地面六米多高的施工架板上砌墙干活中,高某某和雍某某因为一桶沙灰的使用而开玩笑,高某某从雍某某身后拿了一桶沙灰,雍某某不让高某某使用,后雍某某和高某某发生撕扯,雍某某将高某某搡了一下,高某某从架板上摔下地面受伤。后雍某某将高某某送往洋县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高某某腰3椎体爆裂骨折并不全瘫。
经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高某某外力致腰椎骨折伴脊髓损伤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斌
2014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