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雍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7********,水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古州**栋**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雍某甲与朋友一起承接榕江县**乡**村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点安置房工程项目,因缺少木料,2020年2月14日,雍某甲向**乡**村村民杨某某以10800元购买其位于榕江县**乡**村“**”坡林木一片,在没有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情况下,2020年3月份,雍某甲雇请雍某乙、刘某某等人将该处的林木予以砍伐。在砍伐过程中,被榕江县**站工作人员及护林员发现并予以制止,被伐倒的林木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予以扣押。
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雍某甲滥伐**乡**村“**”坡林木蓄积为45.2062立方米,总材积为30.8306立方米,采伐株数为141株,总面积为2.1亩,采伐林木树种为杉木。
另查明:2020年4月2日,雍某甲到榕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雍某甲积极签订生态损失恢复协议、补植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复印件、生态损失补偿协议书、造林验收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甲无证采伐林木蓄积共计45.206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雍某甲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对其从轻处罚。雍某甲归案后,以补植复绿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百灵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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