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自由职业,住遂宁市船山区**组**号**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雍某某利用闲聊软件建立网络赌博群,通过熊猫麻将游戏软件购买房卡,再授权赌博群内的群成员利用该房卡在熊猫麻将APP上面开房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通过积分制进行换算,以一分代五元,玩家赢了10分以上支付6元房费,在该赌博群中被告人雍某某作为群主,主要负责处理群内玩家之间纠纷等工作。后雍某某将其前妻陈某某(另案处理)加进该群,在其工作期间帮助其处理部分事务,收取红包等。截止2019年12月闲聊软件被查封以来,群内参与过赌博的人员有1005人,抽头渔利共计1221828元。案发后,被告人雍某某已退还非法获利25万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雍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调取的交易明细、银行帐单、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从雍某某手机中获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某利用网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参与人数较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雍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雍某某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雍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健朝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雍某某现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587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参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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