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雍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9********,汉族,职高文化,婺城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号,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号**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2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雍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1T****号小型轿车从兰溪市“名都会”KTV前往白龙桥,0时42分许途经兰溪市云山街道黄龙洞立交桥下时,与对向叶某某驾驶的浙G71****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驾车驶离现场。凌晨2时许,交警在兰溪市车站东路查获被告人雍某某,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6 mg/100ml,后将其带往兰溪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5月15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
经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已对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损失作出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爱洪
检察官助理:施丽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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