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正定县粮食局家属院2号楼1单元6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雍某某酒后驾驶冀AB****号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正定县车站西街百姓医院附近时,驶入逆行与康某某驾驶的冀ALC245号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雍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雍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5.12mg/100mL,系醉酒。康某某、王某某对雍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雪娇
附:
1.被告人雍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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