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雍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乡**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雍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SH2D15的红色名爵轿车行驶至新蔡县华星路东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雍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涛
助理检察员:王 丹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雍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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