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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雍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40号

被告人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街**路**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4许,被告人雍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E****号牌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某某绕城高速公路13公里石湖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雍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10.4mg/100ml。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雍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雍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雍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艳艳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615****。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1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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