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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雍某某、雷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住四川省西充县**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某、雷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今,被告人雍某某、雷某某、陈某某三人在未取得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顺庆区周某某(取得烟草销售许可证)等人处购进钻石(硬特醇)、延安(硬红)、钻石(鸿运)、大前门(软)、长白山(桂花)等外地香烟,在三人承包的西充县多扶镇张澜职业技术学院微机室内,销售给该校师生,共获利178309.59元,三人分别获利59436.53元。2020年10月22日,民警及烟草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微机室现场查获卷烟延安(硬红)5.9条、钻石(鸿运)3条、钻石(特硬醇)3.5条、长白山(桂花)2条。被告人雍某某到微机室后,带工作人员到自己住所,交出卷烟钻石(鸿运)75条、钻石(硬特醇)26条、长白山(桂花)1条、延安(硬红)7条、大前门(软)2条。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查获的香烟为真品卷烟。经西充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查获的香烟价值5864.5元。

另查明,被告人雍某某、雷某某、陈某某皆上缴违法所得陆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雍某某、雷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某、雷某某、陈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雍某某、雷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雍某某、雷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

2020年12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陆张,补充资料贰拾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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