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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雍某盗窃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220号 

被告人雍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巷**幢**单元**楼**号,现住同上。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5月14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又执行社区戒毒;于2013年6月13日因盗窃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5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6年1月3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6年1月3日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7年2月16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7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8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8年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雍某途径南部县幸福广场A区停车场入口处时,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在路边的白色小轿车内睡觉休息。被告人雍某趁机将被害人梁某某放置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部华为nova 6SE 型手机盗走。之后以人民币(下同)45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变卖。案发后,2020年6月15日,雍某经南部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上缴被盗手机。

经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意见为:该华为nova 6SE 型手机裸机在2020年6月13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仟柒佰贰拾叁元整(¥17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雍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雍某具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雍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雍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方刚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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