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雅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91********,鄂温克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鄂温克族自治旗**镇**路,住无固定住址,2012年12月13日,雅某因犯抢劫罪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雅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雅某分别在海拉尔区**小区将**号楼**号门市撬开房门,在店内翻动没发现财物后离开;在海拉尔区**小区将**号楼**号门市撬开房门,在店内翻动没发现财物后离开;在海拉尔区**小区将**号楼**号门市撬开房门,在店内盗取人民币900元。
2.2019年9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雅某分别在海拉尔区**街海拉尔区**店撬开房门,将店内人民币2100元现金盗走后离开;在海拉尔区**街**部撬开房门,在店内盗取人民币700元。
以上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3700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雅某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郭某某等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雅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雅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雅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累犯情节及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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