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雀玛乌(自报身份),女,1979年**月**日出生,穆斯林,缅文初中文化,国籍不明,住缅甸国仰光省达迪达市。
被告人埃米奥(自报身份),女,1992年**月**日出生,穆斯林,缅文小学文化,国籍不明,住缅甸国仰光省达迪达市。
被告人诶咩迪达(自报身份),女,1989年**月**日出生,缅族,缅文小学文化,国籍不明,住缅甸国曼德勒省百得基市。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9月25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雀玛乌、埃米奥、诶咩迪达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雀玛乌、埃米奥、诶咩迪达携毒品途经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路段高佬庄饭店附近时,被巡逻的芒颜边境检查站分站民警抓获,从三人所穿塑身衣内各查获海洛因10块。经称量、鉴定,雀玛乌的10块净重3505克、埃米奥的10块净重3487克、诶咩迪达的10块净重348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雀玛乌、埃米奥、诶咩迪达分别运输毒品海洛因3505克、3487克、3481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杨 荣 军
检 察 员:李 夷 鹏
2020年4月9日
附:1、三被告人现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诉讼卷四册;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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