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雀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66********,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乡**村委会**村。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雀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1时30分许,雀某乙回到其位于兰坪县**乡**村委会**村的家中后,发现其妻子余某某与和某甲在其卧室内,便猜到两人之间有不正当关系,为防止和某甲逃离现场,雀某乙就将和某甲拉到隔壁耗某某家院坝,并质问和某甲。在此过程中,雀某乙的父亲即被告人雀某甲听到吵闹声后遂到达现场,雀某乙便将和某甲与余某某在家中发生不正当关系一事告知了雀某甲,并唆使雀某甲殴打和某甲。尔后,雀某甲就拿了一根木棒殴打和某甲,雀某乙见状也对和某甲拳打脚踢,致使和某甲不同程度受伤。经兰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雀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一根;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协议书、收条等;3.证人余某某、和某乙、和某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兰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雀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雀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雀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雀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对雀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雀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书记员:杨剑宏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雀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乡**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8724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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