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雀某甲,曾用名:冬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3********,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家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无前科。
赵某某,曾用名: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6********,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家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雀某甲、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凌晨许,被告人雀某甲约了被告人赵某某到维西县**乡**村**组收废铁,两人来到**乡**村**组时,雀某甲看见路边牛棚里有一头牛,就邀约赵某某偷牛,赵某某害怕说自己不敢偷,雀某甲就自己进去牛棚偷牛,让赵某某放风,雀某甲把牛拉出来后赶到自己的微型货兜车上拉到丽江市**县,后雀某甲以11600元的价格卖给丽江市**县一户养牛人家,并将卖牛所得的钱全部用完。经维西县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牛价值145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被盗牛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雀某乙军的证言;5.鉴定意见:被盗牛的价格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雀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雀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雀某甲、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45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被告人雀某甲家属积极将被盗牛找回后交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雀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陶雪丽
代理检察员:刘先丽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雀某甲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4098****。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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