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捕前住山东省寿光市**房间。2013年11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6年8月31日被假释,2018年10月2日假释期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隽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冰毒0.2克。
二、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7月16日,在寿光市广场街**公寓**房间,被告人隽某某容留薛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9年7月18日上午,在寿光市广场街**公寓**房间,被告人隽某某容留薛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9年7月18日晚上,在寿光市广场街**公寓**房间,被告人隽某某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隽某某向他人非法售卖毒品及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霞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隽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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