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281号
被告人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81********,汉族,大专文化,住济南市历城区**城**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济南市**村**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隗某某酒后来到济南市历城区**号**道,因之前其本人的车辆曾被划伤,被告人隗某某内心觉得不平衡,遂拿出自己的家门钥匙将路边停放的四辆家庭轿车用钥匙划伤。经物价部门鉴定,号牌为鲁******的起亚悦达车修复值为700元,号牌为鲁******的开瑞优雅车修复值为750元,号牌为鲁******的东风帅克车修复值为600元,号牌为鲁******的江淮瑞鹰车修复值为700元。综上,涉案车辆的修复值共计2750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于2016年5月6日将被告人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隗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6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处(1856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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